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12年)8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7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上海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監罰[2012]14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經查,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
一、產品說明會存在銷售誤導行為;
二、營銷員未取得《展業證》即開展銷售活動;
三、回訪話術與報備內容不一致,未完整準確披露重點內容。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保險營銷 員管理規定》第十九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人 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決定責令生命人壽上海分公司改正,并給予警告且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