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任一事故下每年(連續12個月)對每位客戶的救援服務限額如下。以下項目由公司承擔限額內的費用但以每年累計發生2次為限。同時,下表第1-6項服務均以每年各發生1次為限。超出限額的費用以及累計發生超過2次服務以外的服務費用由客戶承擔。
服務內容 | 服務的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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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緊急醫療轉送 | 境內醫療援助服務累計最高上限為人民幣200,000元;境外醫療援助服務累計最高上限為人民幣300,000元。 |
安排轉送回境內居住地 | |
安排遺體或遺骨轉送回國 | 每次境外服務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00,000元,每次境內服務最高限額為人民幣50,000元;如需要火化,每人骨灰盒最高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 |
安排親屬處理后事 | 每次服務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承擔一名成年直系親屬往返客戶身故地與親屬所在地的普通商業航班經濟艙機票、船票或火車票的費用以及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住宿費用以緊急救援服務每日最高限額人民幣1,000元,連續五天為限。 |
安排親屬慰問探訪 | 每次服務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承擔一名成年直系親屬往返客戶住院地點與親屬所在地的普通商業航班經濟艙機票、船票或火車票的費用以及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住宿費用以每日最高限額人民幣1,000元,連續五天為限。 |
協助未滿十六歲兒童回國 | 每次服務最高限額為人民幣20,000元。 |
公司不對以下事項承擔責任:
(a) 由于客戶的既往病癥引發的救援。
(b) 一年中對于某一客戶的單一病情發生超過一次緊急醫療轉送和/或送返。
(c) 服務商的服務計劃中沒有包含的救援以及未經服務商事先書面認可的和/或未經服務商安排的緊急醫療救援。但當從偏遠落后地區進行緊急醫療轉送時,客戶事先不能夠通知/有效聯絡服務商,而這樣的耽擱有可能會導致客戶的生命危險或對其造成傷害時,本除外條款不適用。
(d) 當客戶在中國境內時,國際醫療救援和國際旅行救援服務不可用。當客戶在中國境內且距離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內時,國內醫療救援不可用。
(e) 不顧醫生勸告赴本國或常住國境外旅行或赴中國境內距離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旅行;以獲得醫學治療為目的的旅行或者因之前已發生的意外傷害、疾病或既往病癥,需要進一步修養或康復而外出旅行并由此發生的救援。
(f) 若客戶并未出現嚴重醫療狀況,和/或根據服務商醫生的意見,客戶完全可以在本地獲得充分的治療,或者該治療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客戶返回本國或常住國境內或國內居住地之后進行。
(g) 根據服務商醫生的意見,客戶可以作為一個不需要醫療護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堅持要求救援。
(h) 與分娩、流產或懷孕有關的任何治療。但這些不適用于在懷孕的前24周內出現的足以危及母親和/或胎兒生命的任何異常妊娠或懷孕并發癥。
(i) 客戶從事探穴、登山或利用向導或繩索方式的攀巖、探勘地上坑洞、跳傘運動、降落傘、蹦極、熱氣球、滑翔翼、利用帶有空氣軟管裝置的保護性頭盔進行的深海潛水、武術、拉力比賽、除了賽跑以外的其它各種競賽活動和參加任何由專業團體或發起人組織的各種競技運動的,由于此等情況造成意外事故和傷害而進一步發生的救援。
(j) 因情緒、智力或精神疾病而發生的任何救援。
(k) 因客戶自傷、自殺、藥物上癮或濫用、酒精濫用、性傳播疾病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l) 因客戶罹患獲得性免疫缺失綜合癥(“艾滋病”)或與艾滋病有關的疾病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m) 客戶不是作為定期商業航班或者經由批準航線飛行的特許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進行空中飛行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n) 客戶從事或試圖從事非法活動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o) 因為客戶接受了一個未經登記注冊的醫療服務者所實施的同國家規定的治療標準不一致的治療措施和/或開具的醫囑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p) 因為客戶加入了任何國家的現役軍隊或警察部隊而由此發生的救援;因為客戶主動參與戰爭(無論是否對外宣布)、入侵、敵國的行動、對抗、國內戰爭、叛亂、暴動、革命或起義而由此發生的救援。
(q) 無論何種直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或設備、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參加恐怖活動或戰爭而由此發生的任何救援。
(r) 因為客戶在輪船(不包含以商業休閑目的的游輪或類似的航海船只)、海上鉆井平臺或者其它類似的離岸設施上工作或活動而由此發生的任何救援。
(s) 要求救援服務時,客戶年齡已超過65周歲而發生的救援。
(t) 由于核反應或核輻射為直接原因而造成的各種救援。
客戶在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連續不超過90天時,服務商應按照如下條款向客戶提供服務:
(1) 電話醫療協助當客戶在境外旅行時,如遇身體不適或其他需要緊急醫療協助的狀況,可撥打服務商電話獲取醫療協助服務。
* 此服務不應被視為電話診療、120或911等類似的緊急服務。
(2) 醫療機構介紹和建議服務商可根據客戶請求向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生(合稱“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其工作時間。
服務商在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選擇過程中將充分履行勤勉盡職的責任,盡可能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信息。但服務商在此項服務中僅負責向客戶提供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信息,不負責為客戶提供診療服務,服務商無法對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做出保證,也不對客戶對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做出的選擇負責。
(3) 協助、安排就醫住院根據客戶身體狀況、病情等,服務商可協助客戶在當地盡可能符合治療要求的、經服務商審查認證及/或與服務商有合作關系的醫療機構(醫生、醫院、診所、牙醫等)就醫。如病情嚴重,服務商將協助安排該客戶住院治療。
(4) 緊急電話翻譯服務服務商可安排為客戶提供通過電話方式的緊急翻譯服務。
(5) 安排并支付緊急醫療轉送當客戶在境外旅行時,經服務商的醫師判斷其病情嚴重且所在醫院無法提供適當處理時,在客戶的要求下,服務商可安排適當的交通工具及醫療護送小組將客戶轉移至最近的可提供適當醫療保健服務的醫院。服務商以救援服務限額為限支付必要的與緊急醫療轉送有關的交通費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該服務過程中通常發生的附屬費用。
服務商具有根據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和情況來評估和決定客戶的病情是否嚴重到必須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應采用何種轉送方式以及將客戶轉送至何處的絕對權利。
(6) 安排并支付醫療轉運回國(或國內居住地不包含港澳臺地區)當客戶于中國境外接受了由服務商提供的緊急醫療轉送并住院和初步治療后,經服務商的醫師從醫療角度判斷需轉運回國(國內居住地不包含港澳臺地區),服務商將安排并支付普通商業航班或其它服務商認為適當的交通工具轉移該客戶返回國內繼續治療。
服務商將提供適當的通訊和語言翻譯支持,移動醫療器材,輪椅、擔架及其它輔助設備,及/或專業醫療護理人員。
服務商以救援服務限額為限支付并承擔與醫療轉送回國有關的交通費用及安排該服務過程中通常發生的附屬費用。
服務商保留根據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和情況來評估和決定客戶是否需要轉運,以及采用何種方式轉運的權利。
(7) 安排并支付遺體/骨灰轉運/安排親屬處理后事若客戶在境外不幸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身故,服務商將根據客戶的遺愿及其親屬的愿望,安排運送其遺體或骨灰返回本國或常住國內。若情況允許并得到合法授權,服務商可安排在事發當地安葬該客戶。 客戶運輸的棺木/骨灰罈規格必須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服務商以救援服務限額為限支付并承擔安排運送其遺體或骨灰返回國內或在當地安排禮葬的費用。但上述費用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 告別儀式、或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費用。
若客戶在境外不幸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身故,服務商可承擔一名成年直系親屬往返客戶身故地與親屬所在地的普通商業航班經濟艙機票、船票或火車票的費用以及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住宿費用以緊 急救援服務每日最高限額人民幣1,000元,連續五天為限。
(8) 安排并支付直系親屬探病及住宿若客戶在境外單獨旅行,因連續住院七天以上而需其直系親屬前往探視時,服務商可代為安排該客戶的一位直系親屬從國內到客戶入住的醫院探望并可代為安排并支付其在當地的住宿。費用限額參見服務 限額表,此項費用不包括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 服務商不承諾該親屬可以獲得該國的簽證,且簽證及其他相關費用須由該客戶承擔。
(9) 安排并支付未滿十六周歲子女回國客戶在境外旅行期間因意外傷害、突發疾病、緊急醫療轉運或遭遇身故導致隨行未滿十六周歲(含)的子女無人照料,服務商可安排其未滿十六周歲子女乘坐飛機經濟艙返回本國或常住國內。必要時,服 務商將安排護送人員隨行返國。
上述第(2)至(3)項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僅限于介紹信息及協助安排,服務商將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費用,所有第三方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上述第(5)至(9)項服務應滿足第二條除外責任條款,且服務商負責支付并承擔的費用以規定的救援服務限額為限。
客戶在境外旅行且每次行程連續不超過90天時,服務商應按照如下條款向客戶提供服務:
(1) 疫苗接種和簽證信息需求服務商將按客戶需求給客戶提供關于外國簽證和疫苗接種的信息,服務商的信息為源于世界衛生組織網站公布的公開信息或其他相關信息。
(2) 大使館、領事館信息服務商可提供中國駐目的地國家大使館、領事館的電話、地址及目的地國家駐中國大使館、領事館的電話、地址。
(3) 行李延誤、遺失援助當客戶搭乘商業航班旅行時,如在旅途中丟失或延誤行李,服務商可介紹相關部門如航空公司、海關等,以協助客戶找回行李。
(4) 護照遺失援助如客戶在境外旅行時遺失或被盜重要的身份證件如護照、旅行證件等,服務商可向客戶提供與補發手續相關的信息,并介紹適當的部門或機構,以便補發相關文件。補發費用需由客戶承擔。
(5) 重新安排旅行計劃如客戶因緊急情況不能按原計劃的線路繼續旅行,服務商可協助客戶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計劃。發生的費用由客戶承擔。
(6) 緊急電話翻譯服務/介紹當地翻譯服務客戶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緊急情況時,可撥打服務商電話,得到免費的短時、緊急的電話翻譯服務。服務商也可協助介紹當地翻譯,包括地址、電話和工作時間等信息,但雇傭翻譯的費用需由客戶承擔。
(7) 緊急法律援助在客戶的要求下,服務商可協助介紹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甚至協助安排保釋等,費用需由客戶承擔。
(8) 緊急口訊傳遞和文件遞送客戶或其家屬發生緊急傷病事故時,可要求服務商將情況盡快通知其家屬或本人等。在客戶要求時,服務商將協助安排將緊急文件遞送給客戶的親友或同事,費用需由客戶承擔。
以上(1)至(8)項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僅限于介紹信息及協助安排,服務商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費用,發生的所有第三方費用須由公司或客戶承擔。
客戶在中國境內距離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旅行且每次行程連續不超過90天時,服務商應按照如下條款向提出請求的客戶提供服務:
(1) 電話醫療協助當客戶在境內旅行時,如遇身體不適或其他需要緊急醫療協助的狀況,可撥打服務商電話獲取醫療協助服務。
* 此服務不應被視為電話診療、120或911等類似的緊急服務
(2) 醫療機構介紹和建議服務商可根據客戶請求向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生(合稱“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及其工作時間。
服務商在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選擇過程中將充分履行勤勉盡職的責任,盡可能提供符合客戶需求的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信息。但服務商在此項服務中僅負責向客戶提供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信 息,不負責為客戶提供診療服務,服務商無法對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做出保證,也不對客戶對第三方醫療服務提供者做出的選擇負責。
(3) 協助、安排就醫住院根據客戶身體狀況、病情等,服務商可協助客戶在當地盡可能符合治療要求的、經服務商審查認證及/或與服務商有合作關系的醫療機構(醫生、醫院、診所、牙醫等)就醫。如病情嚴重,服務商將協助安 排該客戶住院治療。
(4) 安排并支付緊急醫療轉送當客戶在中國境內旅行時,經服務商的醫師判斷其病情嚴重且所在醫院無法提供適當處理時,在客戶的要求下,服務商可安排適當的交通工具及醫療護送小組將客戶轉移至最近的可提供適當醫療保健服務 的醫院(限中國境內)。服務商以救援服務限額為限支付必要的與緊急醫療轉送有關的交通費用以及在其安排的該服務過程中通常發生的附屬費用。
服務商具有根據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和情況來評估和決定客戶的病情是否嚴重到必須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應采用何種轉送方式以及將客戶轉送至何處的絕對權利。
(5) 安排并支付緊急醫療轉運回居住地當客戶于中國境內且距離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結束治療后,經服務商的醫師從醫療角度判斷需將客戶轉運回其國內居住地,服務商將安排該客戶乘坐正常航班或其它服務商認為適當的交通工具將其轉運回居住地繼續治療。
服務商保留根據當時所知的全部事實和情況來評估和決定客戶是否需要轉運,以及采用何種方式轉運的權利。
(6) 安排并支付遺體/骨灰運送回居住地/安排親屬處理后事若客戶在中國境內旅行時因意外事故或突發疾病不幸身故,服務商將根據客戶的遺愿及其親屬的愿望,安排運送其遺體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或安排在事發當地安葬該客戶。客戶運輸的棺木/骨灰罈規格必須 符合國際航空運輸標準。服務商以救援服務限額為限支付并承擔安排運送其遺體或骨灰返回居住地或在當地安排禮葬的費用。但上述費用不包括購買墓地、宗教儀式、鮮花、告別儀式、或任何其他非必需的費 用。
若客戶在境內不幸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身故,服務商可承擔一名成年直系親屬往返客戶身故地與親屬所在地的普通商業航班經濟艙機票、船票或火車票的費用以及實際支出的合理住宿費,住宿費用以緊 急救援服務每日最高限額人民幣1,000元,連續五天為限。
(7) 安排并支付直系親屬探病及住宿若客戶在中國境內離開居住地150公里以外單獨旅行,因連續住院七天以上而需其直系親屬前往探視時,服務商可代為安排該客戶的一位直系親屬從居住地到客戶入住的醫院探望并可代為安排并支付其在當地 的住宿。救援服務限額參見附表b。此項費用不包括食物、飲料、通訊及其他服務費用。
(8) 安排并支付未滿十六周歲子女回居住地若客戶在中國境內且距離其居住地150公里以外的地方因遭受意外傷害、突發疾病、緊急醫療轉運或遭遇身故而導致隨行未滿十六周歲(含)子女無人照料,服務商可安排其未滿十六周歲子女乘坐飛機經 濟艙返回居住地。必要時,服務商將安排并支付護送人員隨行返回。
上述第(1)至(2)項服務商提供的服務僅限于介紹信息及協助安排,服務商將不支付任何第三方費用,所有第三方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上述第(3)至(8)項服務應滿足第二條除外責任條款,且服務商負責支付并承擔的費用以規定的救援服務限額為限。
1.1“恐怖活動”是指任何人、團伙單獨或者代表任何組織、政府或者與之有關為政治、宗教、政治形態、民族原因而實施的目的是對政府施加影響或者使公眾、部分公眾處于恐懼之中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脅。
1.2“境外”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前往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也按“境外”處理。
1.3“救援服務限額”是指在任一事故下,向客戶提供某項救援服務時,服務商承擔的相關的救援費用的最高金額。
1.4“既往病癥”是指客戶在本服務計劃開始之前的十二個月內曾經接受住院治療,或在本服務計劃開始前的六個月內在正規的醫療機構被診斷或治療(包括開具處方藥)的任何醫療狀況。
1.5“嚴重醫療狀況”是指依照服務商醫生的意見,為了避免客戶死亡或者對客戶的健康造成直接或長期嚴重的損害而必須采取緊急治療措施的情況。在判斷是否存在嚴重醫療狀況的時候,服務商醫生將考慮客戶所在的地理位置、醫療急診的性質和事發地提供適當的醫療服務或醫療設施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