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營改增”試點面臨兩難
時間:2012年12月05日 來源: 關注次數:94【字體:大 中 小】
與先行明確改革意向的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業相比,金融保險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的聲音一直是此起彼伏。近日坊間傳出,基于“結構性減稅”的改革共識,營改增試點推向全國已是大勢所趨,金融保險業已經成為地方政府改革的新關注點,北京、上海等地對金融保險業試點“營改增”已經展開了相關的調研工作。
“金融保險業參與這項試點,面臨著諸多困難,首先,金融保險業在營業稅中所占比重較大,再者,現行試點行業銷項稅、進項稅的計算方法對于復雜的金融保險業業務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改革會比較慎重。”據一位參與擴大試點的消息人士透露,金融保險業納入該試點一直存在爭議,如果要將金融保險業列入試點范圍,極有可能會采用簡易征稅的方式。
“減稅行動”已有時間表
被外界視作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流轉稅制度“最重要變革”的營改增試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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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值得一提的是,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這對于現行征收增值稅的行業而言,無疑減輕了稅負。數據顯示,實行“營改增”試點后,上海市占試點企業近7成的8.8萬戶小規模納稅人,由原來按5%稅率繳納營業稅調整為按3%繳納增值稅,稅負下降達40%左右;截至7月底,上海共有14.2萬戶企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較年初增加了2.4萬戶;與營業稅稅制相比,上海“營改增”試點企業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整體減輕稅負約56億元。
金融保險業面臨“兩難”
近日有消息傳出,金融保險業極有可能與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行業一并納入營改增試點。而在此前,業內外對于金融保險業納入該項試點持有諸多疑問。
“與其他幾個行業相比,金融保險業在營業稅中所占的比重較大,這項改革對于地方稅收的影響相對較大,因此試點會比較慎重。”前述消息人士稱。
實踐證明,營改增從制度上解決了貨物與勞務稅制不統一、營業稅制下“道道征收,全額征稅”的重復征稅問題,如“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做法,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以保險業為例,一旦納入營改增試點,有助于交通運輸業的保費抵扣進項稅額,在減輕下游企業負擔的同時,提升了保險業的發展活力。
“金融保險業面臨的第二大難題屬于技術性難題,相比其他四個行業,金融保險業的業務相對復雜,如果按照現行試點行業銷項稅、進項稅的計算方法,非常復雜,對金融保險業業務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該消息人士稱。
業內普遍認為,鑒于計稅方法上的技術難點,金融保險業試點“營改增”能否體現出明顯的降稅效應,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簡易計稅”抑或可行
金融保險業會否成為“有序擴大”試點范圍后的入圍對象,一直引發業界猜想。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公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中,明確提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也就是說,可以借鑒原營業稅的簡易計稅方法,不涉及進項抵扣等復雜的計算內容,比如,有可能采用稅率平移等簡易征稅的方式。”前述消息人士稱,與其細分銀行的復雜業務,不妨按照統一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
據了解,各國對于金融業的征稅方式不盡相同,比如,盧森堡即采取免稅做法,以提高國內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美國則不設增值稅,對銀行征收企業所得稅。相比之下,大部分國家對金融服務的增值稅處理采用免稅方式,即對金融業的主營業務(如信貸業務)免稅,僅對輔助業務(如中間業務)征稅,對于進項稅不予抵扣。此外,出口金融服務則擁有特殊的增值稅處理。
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金融保險業在營業稅中所占的比重較大。財政部公布的2011年數據顯示,國內增值稅(不包括進口環節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約占2011年稅收收入總額的27%和15%,總和超過了所得稅,為稅收收入最主要的來源。其中,金融保險業在營業稅中所占的比重較大,且營業稅在金融保險業繳納的各項稅收中占比最大。目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的名義稅率為5%,如按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即銷售額乘以3%,金融業的稅負無疑會大幅度下降。當然,試點能否成行并且順利推進,關鍵一點還要解決金融業進項稅如何采取科學的方式予以計算并進行抵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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