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制險 商業保險進駐鐵路市場
時間:2012年11月27日 來源: 關注次數:105【字體:大 中 小】
“我從來沒有聽說過坐火車也有強制保險。”每月超過兩次坐火車出差的張某對本報記者的提問十分驚訝。
近日,《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廢止的消息引起廣泛關注。這意味著,現行火車票基本票價中占2%的鐵路旅客強制險將被取消。屆時,“悄悄”對廣大火車乘客收了近62年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將成為過去。
與此同時,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一條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于是“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的規定也被刪去。
國務院的這些調整,正確響應了社會平均生命價值水平大幅提高,有效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的措施。專家預計,由于鐵路的安全性較高,短期內不會對商業保險產生太大影響。
鐵路旅客強制保險
實為鐵道部自保
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鐵路強制險是指鐵路旅客持免費乘車證或有效客票自進站加剪后開始至到達終點站繳銷車票時為止,遭受非自身責任的外來劇烈及明顯的意外傷害(包括戰爭所致),每張火車票含有2%的強制保險,無論票價和參保金額各有差異,但保險賠償額則是統一的2萬元。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1951年頒布到1958年以來,鐵路強制險的運行是順暢的,然而之后就陸續沒有保險公司了,這么多年來,鐵路強制險都名存實亡。”
《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第一條規定,“凡持票搭乘國營或專用鐵路火車之旅客,均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鐵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其手續由鐵路管理局辦理,不另簽發保險憑證。”然而正如郝演蘇所說,在1958年全國保險業務全面停辦后,財政部和鐵道部發布了《關于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自1959年起由鐵路接辦的聯合通知》,由保險人承保變成了鐵道部自保。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至2011年全國鐵路客運收入分別為930億元、1090億元、1345億元和1607億元。按鐵路強制險2%的比率來算,鐵道部在這6年應計提的鐵路強制險保費分別約為19億元、22億元、27億元和32億元。
應計提的保費收入不少,然而真正理賠的案例在相比之下卻微不足道。
另外,郝演蘇稱:“雖然2007年通過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又規定了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15萬元,然而加總之后,17萬元的賠償金額也遠遠低于社會的平均生命價值水平,這是違反社會公德的。”
非商業化運作
捆綁銷售剝奪知情權
“鐵路強制險屬于強行捆綁銷售,違背了民意。”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法研究中心教授于海純表示,“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火車票面沒有明確的提示,鐵路強制險還剝奪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于海純認為,鐵路強制險與現行的法律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但《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是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制定的,效力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指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足構成強制保險的合法依據。
并且,《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鐵路強制險保費按基本票價的2%收取,那么由于基本票價不同,乘客支付的保費就不同,然而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卻都是2萬元,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事實上,在《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發表的同時,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還分別頒發了《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和《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
然而1989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規定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旅客可自行購買意外傷害險。由此出現“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且2001年《輪船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也被廢止,開始進行商業化運作。
雖然遲到了一些,但如今,國務院廢止鐵路強制險,不僅保護了火車乘客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我國法律的權威統一。
取消強制保險
對商業保險影響不大
在鐵路強制險被廢止后,旅客乘火車將要如何購買保險呢?對商業保險市場影響又如何呢?
據了解,目前,航空和公路客運的保險多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航空公司或客運公司購買的飛機、汽車相關保險,另外一部分則是旅客自愿購買的商業保險。有律師表示,如果旅客購買車票的同時,又購買了乘車意外人身保險,那么當傷害出現時,除了責任方給予的一定賠償,另外還有一份所投保險公司對其的賠償,也就是說,旅客可以領到雙重的賠付。
郝演蘇對本報記者表示:“廢止鐵路強制險對商業保險沒有任何影響,很少有乘客知道鐵路強制險的存在,這樣一來,不知情的乘客如果有保險需要的話就早買了相關商業保險,而就算知道鐵路強制險的存在,那些有保險需要的乘客也不會因為這遠低于生命價值的保額就不買商業保險了。”
為了印證這個說法,記者隨機采訪了一些乘客,結果有90%以上的乘客表示對鐵路強制險不知情,80%以上的乘客認為鐵路運輸的安全性很高,短期內沒有計劃購買相關商業保險。
那么在鐵路強制險被廢止之后,當遇到意外傷害,又由誰來賠償受害方呢?對記者的疑問于海純回答道:“鐵路出險的概率很小,如果真發生意外傷害,受害方可以用侵權責任法的方式來索取賠償。”
專家認為,強制保險取消后,鐵路保險服務應引入專業的保險主體參與市場競爭。鐵路構建市場化保險體系的關鍵是多個主體參與,為旅客提供多種類型產品,保障旅客的選擇權。對于保險模式的選擇,可以由鐵路部門自行推出保險產品,但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專業的審批和資質認定。同時,也可以由鐵路部門委托專業的保險公司做這項業務。保險體系市場化、旅客選擇多樣化的核心是要有保險公司公平參與、競爭的平臺,防止出現市場化保險公司難以進入該保險體系的“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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