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償二代第三支柱完整的監管體系已經成形
時間:2014年11月17日 來源: 關注次數:32【字體:大 中 小】
保監會近日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償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號:保險公司信用評級(征求意見稿)》等三個監管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償二代第三支柱完整的監管規則體系已經成形。
償二代下,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是整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的基礎上,通過信息披露、信息交流、信用評級等手段,引導和發揮相關方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督約束作用,進一步防范那些依靠常規監管工具難以發現和防范的風險。保監會立足中國金融保險市場實際情況,合理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和有效做法,分別從市場經營主體、監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三個維度入手,著力構建一個各盡其責、運行順暢、良性互動、相得益彰的償付能力市場約束機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制度,豐富了披露內容,提高了披露頻率。新規則要求保險公司按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的摘要,包括公司基本信息、償付能力充足率數據、分類監管評級、風險管理狀況、被采取的監管措施等。與現行保險公司僅披露年度償付能力數據相比,新規則要求保險公司披露的內容更加豐富,頻率也由一年一次提高到一個季度一次。除按季度定期披露外,新規則還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銷售、投標、利潤分配、業績發布等日常經營活動中,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投標單位等特定利益相關方披露其償付能力充足率的信息。
其次,建立健全了監管部門與相關方之間的償付能力信息交流機制。償付能力信息交流征求意見稿規定,保監會每半年對社會公眾通報一次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監會、各保監局每季度分別發布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的分類監管評價結果。保監會將通過座談會、培訓會、新聞發布會等多種方式,與保險消費者、股東、新聞媒體、信用評級機構、分析師、研究機構等相關方就償付能力監管工作進行交流,發揮各方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監督約束作用。
最后,首次明確和規范了中國保險業的信用評級制度。國際經驗表明,信用評級機構在償付能力監管的市場約束機制中可以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應充分重視和積極鼓勵;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信用評級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機制的成熟度有較高的要求,因此信用評級市場也必須在規范的制度和必要的監管下有序發展。此次征求意見稿從準入資質、業務類型、工作程序、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方面,規范了信用評級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行為,首次為信用評級在中國保險業償付能力風險管理中發揮作用、規范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
下一步,保監會將根據社會各方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訂完善,并計劃于今年年底前正式發布。
標簽:生命資訊